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