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