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