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