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