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