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散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