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开)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挖塘、采(挖)沙、取土、烧荒、采矿;

(三)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水、排污、放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