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区、栖息地、原生地和迁徙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其他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