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