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