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将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防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