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民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