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民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