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科学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的检查,配备卫生保洁设施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