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场监管、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在办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或者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方式审查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对没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