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行病媒生物的防治,改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的环境。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防治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进行防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