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