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