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