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