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证的;

(三)驾驶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