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指定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害人,并如实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