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