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摆摊设点,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三)清洗机动车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