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