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