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