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有效项目竣工后,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