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