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