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