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