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应当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