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