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方或者多方对水质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二日内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