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或者在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