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的罚款:(一)超速行驶;(二)逆向行驶;(三)在机动车道穿插通行;(四)在机动车道滞留。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