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的罚款:

(一)超速行驶;

(二)逆向行驶;

(三)在机动车道穿插通行;

(四)在机动车道滞留。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