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