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完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级配,提高城市路网通达性,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