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无偿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实时路况、气象预警等交通信息。

车站、广场、商场、商业街区、城市社区、机场、码头、影剧院、宾馆、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公共汽车等管理或者运营机构,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发布道路交通信息。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