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提升交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和停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停车泊位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导道路拥堵。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智能系统,实现信息实时发布、智能调度。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