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调整;

(二)单行道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共汽车线路的设置与调整;

(四)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决策时予以采纳;对反映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应。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