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评估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研究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调整方案,部署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拥堵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