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或者禁止进入城市中心城区行驶的车辆、区域和时段,在禁入路口设置明显标志并明示绕行路线;在允许通行区域和时段,应当保障城市配送等车辆通行便利。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