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城市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执法执勤车、邮政车、校车等专用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