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奖励等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