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本省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