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