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