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农业农村、财政、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