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取用水户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取用水报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加强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